6366_回复6364
咨询时间:2005-02-21 10:06:44.0 咨询人:闲人一个 咨询方式:网络咨询 问税.咨询.http://www.kdvuf.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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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按照《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规定:(销售方)按照超过公允价格的价格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虚增利润,必须按照实际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计算纳税(我个人理解为计算增值税和作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接受方)接受劳务和商品的一方,如果高价购进,会虚增成本,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则须按公允价格确定接受劳务或购进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计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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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本栏目只允许各级国税机关进行答复,无关人员请不要通过咨询的方式在此答复问题。
6364问题见6309答复。
答复时间:2005-02-21 10:06:44.0 答复单位: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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