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91_我单位2003、2004年发生的亏损能否用2005年10月份利润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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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我单位2003、2004年发生的亏损能否用2005年10月份利润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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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您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89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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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以前年度亏损是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而非用某一月份利润弥补。 问 税 咨询 http://kdvuf.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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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时间:11/10/2005 11:28:53 AM答复单位:三门峡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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