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491_谢谢你们的答复!寻找相关文件! 问,税,咨询,http://kdvuf.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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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时间:2005/12/28 9:24 咨询方式:网络咨询 咨询人:(Email_ 来自:郑州)
咨询内容: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超过50%的混合销售属于其他单位和个人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增值税,不应该办理一般纳税人的相关文件.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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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您好!有关混合销售的政策规定如下: 问,税咨,询,http://kdvuf.com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223号)规定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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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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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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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时间:12/28/2005 10:58:09 AM答复单位:三门峡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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