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371_增值税汇交
咨询时间:2006-9-20 13:42:31 咨询人: 咨询方式:网络咨询
咨询内容:我公司是机器设备修理行业,总机构在开封,想在其他地市开展长期业务,请问:能否不注册分公司,收入和税金在总部缴纳,如果注册分公司,能不能把收入和增值税在总部缴纳,所得税能不能在总部缴纳。
答复内容: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为重复咨询(21365号),现一并答复。根据豫税发(1994)50号文件规定:对一九九四年元月一日后新建的企业,凡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在我省范围内不设在同一县(市)的,不论相互移送的货物是否用于销售,一律分别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所得税汇总缴纳需企业提出申请,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批。
答复时间:2006-9-21 10:34:52 答复单位:
开封市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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