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13_请问
咨询时间:7/19/2005 1:43:18 PM 咨询人: 咨询方式:网络咨询
问税.咨.询.http://kdvuf.com
咨询内容: 税法中:根据国税函[1995]288号,企业出售的固定资产如果同时具备如下三个条件的免征增值税: 一是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二是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 三是售价不超过原值。 对不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应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问税咨.询.http://kdvuf.com
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的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 问税,咨询,http://www.kdvuf.com
问.税咨询.http://kdvuf.com
答复内容:您好,上述两个文件并不矛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的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中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二是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这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中的“应税”两字即指不符合国税函[1995]288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的三个条件、需要征收增值税的固定资产。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符合国税函[1995]288号文件中的三个条件的,还是免征增值税。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拨打我们的电话0375-12366反映详细情况。 问,税,咨询,http://kdvuf.com
答复时间:7/19/2005 3:15:36 PM 答复单位:平顶山市国家税务局 问税 咨 询 http://www.kdvuf.com
问 税咨询 http://www.kdvuf.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