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时间: 2008-5-13 10:43:00 问税.咨询.http://kdvuf.com
留言标题: 个人所得税中的住房公积金的扣除限额 问,税,咨询,http://www.kdvuf.com
留言内容:
2008年4月21日深地税发[2008]159号文
住房公积金调整确定为2328元/月,且从2008年4月1日开始,
请问:我们公司是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住房公积金以前按工资总额13%扣除,现在依据上条规定怎么在个税中扣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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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08-5-13
回复内容:
企业根据当地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员工支付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员工个人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深地税发[2008]159号不是调整比例和范围,而是调整可以税前扣除的最高上限。因此,你公司应该根据以往的方法继续为员工扣缴住房公积金,凡是比例不超过深圳规定的比例,每月个人最高金额不超过深地税发[2008]159号一文规定的2328元/每月的最高限额的部分都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超过比例或者超过限额的部分不可以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