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时间: 2008-5-13 13:28:00 问税.咨.询.http://kdvuf.com
留言标题: 个人捐赠税前扣除问题 问税 咨询 http://www.kdvuf.com
留言内容:
个人所得税法 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请问如果个人向目前受灾的四川捐赠,要在个人所得税中扣除,具体该如何操作。是否要有捐赠凭据,如何向地税提交申请等等。
另外假设个人月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是5000元,本次捐赠了2000元,是否可以申请在两个月进行税前扣除?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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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08-5-14 问 税咨询 http://www.kdvuf.com
回复内容:
1、《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第四条规定,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税法没有规定个人捐赠需要税务机关审批,因此属于备案类。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规定,纳税人在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申报时,须随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资料附送以下资料:
(一) 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证明材料;
(二) 由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出具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广州地税穗地税发[2005]160号文件规定,个人在税前扣除的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其捐赠资金应属于纳税申报期当期的应纳税所得;当期扣除不完的捐赠余额,不得转到其他应税所得项目以及以后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继续扣除,也不允许将当期捐赠在属于以前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追溯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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