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时间: 2008-5-5 18: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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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标题: 关于转让土地个人所得税问题 问税咨 询 http://kdvuf.com
留言内容: 您好!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公司股东在公司成立前以个人名义投得一块地,后成立项目开发公司,土地款项由公司支付,因当时土地以股东名义投得,故一直将款项作“其他应收款-某股东”处理,现需要将土地转回公司名下资产,请问:股东将土地转回自己投资的公司,是否可以平价转让,因土地升值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请提供相关文件规定,谢谢!
回复时间: 2008-5-7 问,税咨,询,http://kdvuf.com
回复内容:
转让土地属于财产转让,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如果有转让所得,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评价转让土地给公司,如果税务机关认为价格不合理,可以根据《征管法》的规定核定价格。
股东可考虑将土地作增资投入公司,可避免个人所得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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