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遗失普通发票
时间:2008-05-14 来源: 作者: 【字体: 减小 增大点击: 收藏
留言时间: 2008-5-13 10:50:00 留言标题: 关于遗失普通发票 留言内容: 老师,您好!我司人员不慎遗失了本月开出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请问应该怎么处理呢?

留言时间: 2008-5-13 10:50:00  问 税咨 询 http://www.kdvuf.com

留言标题: 关于遗失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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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内容: 老师,您好!我司人员不慎遗失了本月开出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请问应该怎么处理呢?有没相关处理的文件? 问.税咨询.http://www.kdvuf.com

回复时间: 2008-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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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


遗失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需要重新开具发票,对方没有依据入帐,可以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财会[1996]19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理: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可以是发票复印件),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广州国税穗国税发[1995]380号、广州地税穗地税发[2005]52号规定,企业也可凭发票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原始凭证,复印件经提供原件的单位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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