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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借款利息税
时间:2008-03-23 来源: 作者: 【字体: 减小 增大点击: 收藏
留言时间: 2006-12-22 11:33:00 留言标题: 代扣借款利息税 留言内容: 请问一个关于借款利息税的问题,比如我公司(外商投资)2002年向国外关联公司借款,至今已计

留言时间: 2006-12-22 1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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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标题: 代扣借款利息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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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内容: 请问一个关于借款利息税的问题,比如我公司(外商投资)2002年向国外关联公司借款,至今已计提借款利息USD20,000,应计代扣利息税USD2,000.但根据合同本次只需付其中的一部分利息USD10,000.那么今年向税局完税是只用交USD1,000,还是要按全部已计提利息的10%即USD2,000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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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06-12-22 问税咨.询.http://www.kdvuf.com

回复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应付费用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8]757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若干对外应付未付费用扣缴预提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788号)规定:
1. 我国境内的企业,按合同规定应在本期(或未到期、延期)支付给外国企业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的费用,凡在报送的所得税申报表中已计入本期企业的成本、费用的,无论是否已实际支付上述款项,均视同已支付,并要按规定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
2. 我国境内的企业,按合同规定应在本期支付给外国企业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的费用,凡不是一次性计入本期费用,而是计入企业相应资产原价或筹办费后,按税法规定分期摊入企业成本、费用的,若企业在该项资产投入使用前或筹办期结束后仍未支付的,应在资产投入使用或开始生产经营的次月起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 问税.咨.询.http://kdvuf.com
贵公司应根据上述规定来判断纳税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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