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353_初级农产品收购加工问题,请省局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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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时间:2005/12/23 9:20 咨询方式:网络咨询 咨询人:(Email_ 来自:郑州) 问,税咨,询,http://www.kdvuf.com
咨询内容:我们是一家棉纺企业,在经营地(称A地)拥有厂房设备并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根据国家政策允许在乙地(与A地同一地市范围内)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收购生产用的籽棉、皮棉。问题是:我们能否在乙地收购籽棉后经过简单加工后再拉回来,能否在乙地租赁厂房设备自己进行初级加工后拉回经营地用于连续生产,我们想知道的是这样做与现行政策有没有冲突。那么委托加工呢,怎样做合适,请省局详细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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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您好!根据描述,您所咨询的问题比较复杂,三言两语无法说明白,如方便,请直接拨打12366-1详细说明,以便给您详细答复。但有一点,无论是在乙地简单加工,还是在乙地租赁厂房设备自己进行初级加工,或是委托加工,都要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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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时间:12/23/2005 10:19:50 AM答复单位:郑州市国家税务局 问税咨,询,http://kdvuf.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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