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时间:
2008-3-25 10:34:00
留言标题:
企业转让地上无产权在建工程(建筑物),计缴土地增值税可扣除项目包括哪些项目?
留言内容:
企业转让地上无产权在建工程(建筑物),计缴土地增值税可扣除项目包括哪些项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六)款规定的“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企业转让无产权在建工程时,是否可加计20%计算扣除额?
回复时间:
2008-3-25
回复内容:
感谢使用cnivt.com即问即答服务。
贵公司转让在建工程,但贵公司没有该项目的产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 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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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产权发生了转移;(是否发生房地产权属的变更,是判断是否纳入征税范围的标准)
3) 取得了收入。
因此,贵公司转让地上无产权在建工程(建筑物),由于没有产权,因此没有发生产权转移,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需要注意的是,国税函〔2007〕645号文件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
按理解,没有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税务上应该按照租赁处理交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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