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时间: 2006-7-19 15:14:00 问税咨 询 http://kdvuf.com
留言标题: 紧急求助:土地增值税 问税.咨.询.http://kdvuf.com
留言内容:
某企业的土地是无偿划拨取得的,当时是以评估值的入账的(企业挂无形资产,对应科目为资本公积),最近该企业将一部分土地转卖了,收到一笔款,确认了收入,并计缴了营业税等税费。
问题:
这种土地能否转让?收入能否确认?如果可能确认那相关的成本如何结转呢?
问税咨.询.http://www.kdvuf.com
回复时间: 2006-7-19 问税咨 询 http://kdvuf.com
回复内容:
1、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5号 )十八条规定,划拨土地可以转让,但由于改变了使用用途,根据规定必须补缴土地出让金,未补缴不可以转让。
2、收入是否可以确认我们可以从税务和会计两个角度考虑:
会计方面:如果购销企业双方不存在关联方关系则可以直接确认为收入,如果存在关联方关系则应按《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财政部 财会[2001]64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确认收入。
税务方面:如果成交价格合乎于市场公允价可以确认,并以此价作为计税价格,如果不合市场价,税务机关有权对土地的转让进行评估,以评估价值计税,并缴纳相关的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3、相关的成本按取得整块土地的成本按面积分摊;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1995]6号)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将一部分土地转让,应根据此部分的收入及相关的扣除限额计算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问.税.咨询.http://www.kdvuf.com
问 税 咨询 http://www.kdvuf.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