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时间: 2006-7-19 16:59:00
留言标题: 关于土地增值税的结算
留言内容: 我司是房地产开发公司,根据财法字(1995)7号文1994年1月1日以前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已立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其在1994年1月1日以后五年内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据此,税局批准我司5年(1994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免征土地增值税。最近根据下发的穗地税发(2005)106号文件,第十六条,我司应按规定结算。按文件结算是整个项目收入减成本和费用等。但我司5年的免税如何扣除?
回复时间: 2006-7-19 问税 咨询 http://kdvuf.com
回复内容: 目前税法还未有文件对此作明确规定,原则上应是按免税何不免税两部分进行划分,但具体的划分方法由于没有政策支持很难把握,建议聘请事务所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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