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时间: 2008-5-2 22:24:00
留言标题: 印花税 问 税 咨询 http://kdvuf.com
留言内容:
1.X公司已经按照销售收入全额缴纳销售环节印花税,为了保证市场份额准备与一卖场签订陈列合同,要求卖场2008年度在卖场的主要通道陈列X公司的产品。请问:陈列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为什么?
2.A公司与B音乐制作有限公司签订《歌曲版权使用协议》,B公司许可A公司在广告中使用其某歌曲的版权。请问:这份协议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为什么?
3.A公司的章程中约定A公司需要支付外方股东派驻A公司总经理/销售总监的工资,但是,A公司总经理/销售总监的工资是先由外方股东直接发放,个税由A公司代缴,年度终了时才由A公司与外方股东进行结算。请问:外方股东向A公司派驻总经理/销售总监是否属于提供劳务?如果外方股东不限于仅派驻A公司总经理/销售总监,而A公司也只负责支付外方股东章程中规定的职位的工资总额,在这种情况下,外方股东派驻的其他职位人员,是否属于提供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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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08-5-6 问,税咨询,http://www.kdvuf.com
回复内容:
1)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合同征收。陈列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2)A公司与B音乐制作有限公司签订《歌曲版权使用协议》,属于产权转移合同中的版权使用权转让,应该按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
3)类似的情况在很多外资企业都存在,派遣人员是属于你公司的员工还是属于提供服务的人员,需要根据有关协议和合同判断.非常重要的一点,你公司支付的代垫工资与境外派遣方发给外籍个人的工资之间不能存在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