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时间: 2007-6-5 18:27:00
问.税咨.询.http://kdvuf.com
留言标题: 与对方未签购销合同是否可以不交印花税
问税 咨询 http://kdvuf.com
留言内容: 我单位是子公司 独立核算,销售产品给母公司,未签购销合同,是否可以不交印花税,母公司买给我原材料,也未签购销合同,是否可以不交印花税
回复时间: 2007-6-6
问 税咨询 http://www.kdvuf.com
回复内容:
存在购销业务关系,没有签订合同,但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单据,也要视同合同缴纳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订单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50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749号)规定,对购销合同,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购销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以及具有合同效力的凭证。其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双方发生了购销业务关系;
2)购销双方签订了购销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效力的凭证。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供需双方当事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供需业务活动中由单方签署开具的只标有数量、规格、交货日期、结算方式等内容的订单、要货单,虽然形式不够规范,条款不够完备,手续不够健全,但因双方当事人不再签订购销合同而以订单、要货单等作为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双方责任的业务凭证,所以这类订单、要货单等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对在供需经济活动中使用电话、计算机联网订货,没有开具书面凭证的,暂不贴花。 问.税咨询.http://www.kdvuf.com
问,税咨询,http://kdvuf.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