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及增值税项目调整合并的相关规定及对其规定涵义的理解
(一)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以下简称《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指南》的规定,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或者购买商品、接受劳务发生现金流入或流出时,应在会计核算上按“货款”与“增值税”分别反映,并分别在“应收帐款”、“应收票据”、“应付帐款”、“应付票据”等科目下分设“货款”和“增值税”明细科目。本来,上述“应收帐款”、“应付账款”等往科目按债务人、债权人分设明细账户核算已经比较麻烦,如果每个债务人或债权人再按“货款”与“增值税”分设明细科目核算,其烦琐和操作难度则可想而知。为此,财政部印发《关于执行具体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制度〉有关会计问题解答》(以下简称《解答》,见《南方税务导报》1999年第3期第17?19页)中规定,为了简化现金流量表编制程序,可对现金流量表项目作如下调整:
问.税咨.询.http://www.kdvuf.com 1、取消《准则》附录现金流量表参考格式(以下简称“表”)第3行“收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退回的增值税款”项目,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以下简称销项税额),并入表的第1行“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中。
2、将表的第4行“收到的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返还”项目,改为“收到的税费返还”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收到的增值税、所得税等税费的返还。
3、将表的第12行“支付的增值税”项目,改为“实际交纳的增值税”项目,反映实际上交税务部门的增值税款。企业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以下简称进项税额),并入表的第9行“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
4、取消表的第74行(补充资料)“增值税增加净额(减:减少)”项目,增值税有关内容分别并入表的第72行、第73行“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减:增加)”和“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减:减少)”项目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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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理解。按照《解答》上述规定采用简化现金流量表编制程序(以下简称简化程序)后,对“应收帐款”、“应收票据”、“应付帐款”、“应付票据”等科目进行会计核算时,无需要分别设立“货款”和“增值税”明细科目,因此“应收帐款”、“应付帐款”等业务往来科目的核算及现金流量表编制的工作量也有较大幅度的减轻。
值得说明的是,上述简化程序只涉及核算“货款”和“增值税”的“应收帐款”、“应收票据”、“应付帐款”、“应付票据”等业务往来科目的“价”、“税”合并核算,以及现金流量表上述相应项目调整合并事项,不涉及与“价”、“税”有关的“产品销售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产品销售成本”、“材料(商品)采购”、“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核算时分与合的问题。《解答》的规定也没有将价与税合并在“销售收入”或“销售成本”一个帐户核算的意思,在按照简化程序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实际上也没有将价与税合并在一个“销售收入”或“销售成本”帐户中核算的需要。
问税,咨,询,http://www.kdvuf.com 如何以简化程序编制具体调整分录进而填报现金流量表中涉及增值税的具体项目,现以《指南》所举数据为例,介绍采用简化程序后涉及增值税项目的调整及填报方法,同时间接证明即使采用简化程序,仍无需将价与税合并在收入或成本帐户中核算。
二、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产生的现金流量中涉及增值税项目的编报
(一)《指南》中销售商品收入现金的反映。《指南》例题[注:例题将在本刊下期刊登,可一并参阅]中编制的第1号调整分录,即分析调整产品销售收入的调整分录为:
借:经营活动现金流量??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 1,201,000
应收帐款??货款 249,000
??增值税 51,000
问 税咨 询 http://kdvuf.com 贷:产品销售收入 1,250, 000
应收票据??货款 200,000
未交税金 51,000
《指南》例题中,因销售商品而收到的现金(不含增值税)共4笔,例题会分录号分别为14(70万元)、15(20万元)、28(5.1万元)、33(25万元),共120.1万元.调整分录中:应收帐款增加30万元,其中“应收帐款??增值税”增加5.1万元,与“未交税金”相对应;收入现金中有应收票据兑付现金20万元,属销售商品收入现金性质,因已在前期计入销售收入,故实际计入“产品销售收入”项目的为3笔,会计分录号分别为5(30万元)、14(70万元)、32(25万元),共125万元。
以上第1号调整分录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中,属第33号会计录计入的现金收入为25万元,实际只收到现金23万元,另有2万元为票据贴现利息已在兑付时被扣除,因此,《指南》以第6号调整分录将其从“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项目中调回。该笔调回冲减现金收入的分录如果只将涉及“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部分列出,应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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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财务费用 20,000
贷:经营活动现金流量??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 20,000
(二)《指南》收入现金销项税额的反映。《指南》例题中,涉及销项税额的调整分录有2笔,调整分录号分别为1和20,第1号调整分录以上已介绍,第20号(B)调整分录为:
借: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收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161,500
贷:未交税金 161,500
与上述第20号调整分录相对应的反映销项税额的会计分录号分别为14(11.9万元)、32和33(4.25万元)。另第5号会计分录反映的销项税额已在第1号调整分录中调整,所以第20号调整分录不应再予列入。
(三)将货款和销项税额合并反映的调整分录。按照简化程序的要求,计算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现金收入(或支出)时,应将“货款”和“增值税”合并在一个项目中反映,因此,以上几道调整分录可以合并为一道分录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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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经营活动现金流量??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
1 342 500〔(120.1-2+16.15)(万元)〕
应收帐款 300,000〔(24.9+5.1)(万元)〕
财务费用 20,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1,250,000
未交税金 212,500〔(5.1+16.51)(万元)〕
应收票据 200,000
编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的调整分录时,既涉及现金流量,也涉及“货款”与“增值税”的分别反映或合并反映问题,采用简化程序的具体操作请见三、(一)。
“收到的税费返还”项目中的增值税返还款,调整分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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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收到的税费返还
贷:应收补贴款??应退增值税款
三、购买商品、接受劳务产生的现金流量中涉及增值税项目的编报
《指南》例题中,涉及因购买商品、接受劳务而支出的现金共3笔,会计分录号分别为:1(货款10万元)、2(货款15万元,增值税2.55万元)、4(货款99 800元,增值税16 966元),合计392 266元(其中货款349 800元,增值税42 466元),《指南》例题第20号调整分录中,“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支付的增值税”项目为贷方142 466元,包括例题第37号会计分录中实际交纳的增值税10万元。
以直接法编制现金流量表的调整分录时,“购买商品支付的现金”项目是通过对构成存货增减变动的各种因素的分析来推定该项目现金收付的,《指南》例题的调整分录2、12、14、18、19,就分别从存货变动(含产品销售成本的调整)、待摊费用减少、折旧增加、工资分配、福利费计提等不同角度分析调整其与“购买商品支付的现金”的关系,得出“购买商品支付的现金”项目的金额为349 800元,与上述会计分录1、2、4反映的实际支付的现金合计数相吻合,所以采用简化程序后与上述若干道调整分录仍不能合并,但有几处可按简化程序的规定进行处理:
问 税咨询 http://www.kdvuf.com (一)调整销售成本时,涉及“应付帐款”、“预付帐款”、“应付票据”等科目年内有增减变动时,调整分录中可以只列出上述几个总帐科目的增减额,不需似《指南》例题第2号调整分录那样列出“货款”和“增值税”明细项目。这样,在会计核算上,上述“应付帐款”等几个科目则无需分设”货款“和”增值税“明细科目;同时,“存货”、“产品销售成本”等项目仍按《指南》规定的核算内容进行调整,支付的进项税额可作为“购买商品、接受劳务反支付的现金”单独调整。
(二)调整未交税金时,应将原“支付的增值税”项目一分为二:属购买商品、接受劳务而支付的进项税额,应并入“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项目;属于交纳税金的,应计入单设的“实际交纳的增值税款”项目。《指南》例题中,反映该项内容的第20号(A)调整分录为:
问税.咨询.http://kdvuf.com 借:未交税金 239 555
贷: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支付的增值税款 142,466
??支付的所得税款 97,089
上述调整分录中,“支付的增值税款”包括进项税额42 466元,实际交纳的税款10万元,因此,按简化程序编制的调整分录应为:
借:未交税金 2239 555
贷: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购买商品支付的现金 42,466
??实际交纳的增值税款 100,000
??支付的所得税款 97,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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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补充资料中增值税增减净额的编报
补充资料的“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减:增加)”、“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减:减少)”、“增值税增加净额(减:减少)”等所有项目,按《准则》规定应采用间接编报。用间接法编制现金流量表,是指编表时并不直接细考每笔业务发生是否实际产生现金流量,而是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即通过对资产负债表各项目进行调整,调整不涉及现金的收入、费用、营业外收支及应收、应付项目,据以计算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应收、应付项目和增值税的增减变动,一般不会导致净利润的增减,却可能导致企业现金的收入或付出,这种类型的现金收支,也采用间接推算方法求得,比如经营性应付项目(含增值税及其他未交税金项目)增加的,推定为经营性现金收入,减少的,则推定为经营性现金支出;与此相反,凡经营性应收项目减少的,推定为经营性现金收入,增加的,则推定为经营性现金支出。而且,通过间接推定计算的结果必须与直接法下计算的结果相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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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规定采用简化程序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应将补充资料中原“增值税增加净额(减:减少)”项目的调整内容分别并入“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减:增加)”和“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减:减少)”项目。如《指南》例题中,“增值税增加净额”项目金额为19 034元,其中应并入“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减:增加)”项目的增值税金额为-51 000元{-51 000〔5(会计分录号, 下同)〕-42 500(32)+42 500(33)},应并入“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减:减少)”项目的增值税金额为70 034〔-25 500(2)-16 966(4)+51 000(5)+119 000(14)+42 500(32)-100 000(37)〕,并入两个项目的增值税金额合计数仍为19 034元(-51 000+70 034),与并入前反映的金额相吻合。当然,实际操作时,无需按每道会计分录进行加总或轧差,只需要将应收项目、应付项目(含未交税金)的年末年年初余额的差额相加,再剔除(调出)一般发生次数比较少的属于投资或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收支金额,即可得出与直接法下调整计算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相吻合。再如本文二、(三)价税合并调整的具体调整分录,采用间接法时,计入“净利润”项目的为123万元(销售收入125万元减去财务费用2万元),计入“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减:增加)”项目的为-10万元(20-30),计入“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减:减少)”项目为21.25万元。各项目相加后,计入“补充资料”中“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项目的金额为134.25万元〔123+(-10)+21.25〕,与原直接法下调整分录中“经营活动现金流量??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项目金额相吻合。(作者单位:苏州工业园区壳牌燃气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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